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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为大家讲解: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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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是什么?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获得临时救助?
Q:临时救助是什么?
A: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Q: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获得临时救助?
A:根据困难类型,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两大类。
支出型救助对象,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申请临时救助之日前6个月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当低于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
主要包括:
①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东莞市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申请临时救助之日前6个月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②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医疗救济后,其个人负担的医疗必需总费用(家庭中有2人以上患者的可合并计算),超过该家庭年度可支配总收入的30%,导致基本生活在申请临时救助之日前6个月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③市民政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认定的因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情形。
急难型救助对象,指因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申请临时救助之日前1个月内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主要包括:
①近期突发急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②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需要到临时庇护场所、市救助管理站、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进行庇护救助和临时监护的;
③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防止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身体健康,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④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政策:《东莞市临时救助办法》)
什么样的情况下能申请低保?可以到哪里申请低保?
Q:什么样的情况下能申请低保?
A: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申请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本市户籍家庭,或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长期共同居住且未享受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
②申请前6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③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
Q:可以到哪里申请低保?
A: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同在本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政策:《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
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什么内容?
Q: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A:本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大专)阶段就学的,可以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Q: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什么内容?
A: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特困人员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供给等。保障形式可以是物资或者现金。
②提供基本照料。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给予必要的照料,包括日常探访、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基本服务。
③资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标准为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④提供疾病治疗费用保障。特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本市医疗救助相关规定执行。
⑤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免除丧葬基本服务费,其余必要丧葬费用按照特困人员6个月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从基本生活供养资金中核销。属于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属于分散供养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事宜。
⑥提供住房救助。对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规定优先给予住房救助。
⑦提供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含高等职业教育、大专)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教育救助。
(政策:《东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南方+记者 薛屏
【作者】 薛屏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