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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如何定性?
2021年7月某日,被告人张某从他人处购买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后,将该电子烟油与普通电子烟油进行勾兑,制成上劲电子烟进行贩卖。
7月9日,卖给宋某美5支上劲电子烟,获利840元。
7月10日,卖给宋某美一小瓶上劲烟油,获利1500元。
7月11日,卖给万某嘉1支上劲电子烟,获利200元。
7月17日,卖给万某嘉1支上劲电子烟,获利200元。
7月10日卖给王某喜一小瓶上劲烟油,获利500元。
7月14日,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卖给某台吧25毫升上劲烟油,获利3000元。
扣押张某持有的毒品疑似物共计88.06克。经鉴定,张某持有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MDMB-4en-PINACA。
其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 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的,属贩卖毒品行为, 向多人贩卖或者多次贩卖的,属情节严重,应依法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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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我的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