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张灵敏
近年来,以依托咪酯、美托咪酯等为代表的列管麻精药品被不法分子兑入烟油制成“上头电子烟”进行吸食和贩卖,严重侵蚀公众身心健康,危害社会安全稳定。
近日,由黄冈市蕲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占某等八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宣判,蕲春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涉案8名被告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承办检察官介绍,2024年10月初,被告人陈某甲为牟利及个人吸食,多次在网上购买“上头电子烟”,以“上头”烟油勾兑普通烟油后向他人贩卖。10月11日,被告人占某通过加密聊天软件联系上陈某甲,后伙同陈某乙前往九江陈某甲处以90元/ml的价格购买到100ml“上头”烟油。次日返回蕲春后,占某、陈某乙以180元/ml的价格向被告人马某、梅某贩卖约40ml烟油,四人在马某家中勾兑并分装制成“上头电子烟”后,一部分用于吸食,一部分对外贩卖。
2024年10月15日凌晨,马某、梅某因吸食“上头电子烟”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尿液检测,二人均呈依托咪酯阳性。后被告人占某、陈某乙、陈某甲依次被抓获。到案后,三人经尿液检测均呈依托咪酯阳性,陈某甲住处被扣押的液体烟油经鉴定含有美托咪酯成分。
经查明,除上述五名被告人外,文某、李某、田某等人均存在有偿转卖涉案电子烟的行为,贩卖对象中有多名未成年人,社会影响恶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8名被告人均存在贩卖含有列管成分电子烟的行为,也都明知所购烟油具有麻醉、兴奋等药效,能认识到“致瘾癖性”和“毒害性”等毒品属性,同时贩卖对象均是为追求刺激效果而吸食,具有“非法使用性”。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最终综合认定被告人均主观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经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当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检察官提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上头电子烟”极具迷惑性,其外观与普通电子烟基本一致,添加成分日益混杂,切莫存侥幸心理认为不含毒品。吸食“上头电子烟”严重危害身体健康,务必提高警惕,增强防毒、拒毒意识,不要贪图一时“快乐”,误入毒品迷途。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