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为支持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明确储蓄国债(电子式)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有关政策。

根据通知,自2026年6月起,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开办机构开办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即为在本机构开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养老金投资者,提供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相关服务。
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开办机构,是指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养老金投资者,是指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个人养老金参加人。
通知明确,开办机构在养老金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前,应当为其开立个人养老金专用国债账户(下称“养老金国债账户”),用于记录养老金投资者购买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期次、数量以及持有变动等情况。养老金国债账户应当与投资者本人的养老金资金账户绑定,资金往来、领取条件和税收政策遵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规定。
此外,通知称,开办机构应当通过已开通的储蓄国债业务办理渠道(含柜面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为养老金投资者提供便捷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查询、购买等服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在各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通知中公布各开办机构已开通的业务办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