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参与主体有多个,比如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当然还有当事人、被害人等等。
要想辩护意见更容易被办案人员采纳,我们最好是知道办案人员心里的真实想法。因为知人的最高境界是洞察人心。
试想,如果我们能够洞察侦查人员心中的想法,我们可以在合适的时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如果我们能够洞察检察人员心中的想法,我们可以适时提出不批捕、不起诉等律师意见;如果我们能够洞察审判人员心中的想法,我们可以有针对性的设计辩护方案、撰写辩护意见,则我们的辩护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将非常大。如果是这样,那我们的辩护将得心应手,有如神助。
那么,如何做到洞察人心呢?
我想,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实践验证和归纳总结,是洞察人心不可或缺的四个步骤和方法。
1.设身处地
即设想自己处在他人的那种境地。如侦查人员办案的辛苦,破案的艰难,结案的压力,以及趋利避害的心理等等。
2.换位思考
即想人所想、理解至上的一种处理人际关系的思考方式。
如果理解了检察官,一方面担心冤枉嫌疑人,另一方面又害怕放纵犯罪的矛盾心理,如果再加上执法环境,倒查追责的制度,以及“甩锅”法院的心理,他们的做法往往是宁左勿右的。
也就是说,可捕可不捕的,可诉可不诉的,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反复说过,这种情况应不捕和不诉,但实践中嫌疑人被逮捕、被起诉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用博弈论就可以解释得很清楚。
比如,可捕可不捕的,如果承办检察官作主不捕,万一当事人出去后又犯新罪了,碰巧还被媒体曝光了,则监督机关可能会倒查前罪不捕的事。那么承办检察官得写汇报材料,说明当时不捕的理由。就算最终过关,不被追责,也是一件很麻烦的事。如果万一被追责,可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如果承办检察官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就算未来证据不足,也可以存疑不起诉,或者法院定罪判免刑。虽然嫌疑人是吃亏了,但承办检察官不吃亏呀。所以,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可捕可不捕的,批捕是承办检察官的最优解。
从以上分析可知,对于可捕可不捕的案件,辩护律师要做到不捕的结果,难度是很大的。关键是要打消承办检察官的心理顾虑,让其相信不捕不会给其带来任何不良后果。
3.实践验证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里讲的“实践验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把你分析判断的结论,告知与研究对象类似的好友,征求其看法,再根据其意见做出修正。二是直接使用你的结论,用结果去检验其准确性。
比如,我分析某个案子,应当可以作不起诉处理。然后,我把我的分析过程和结论,告知某检察院从事公诉工作的好友,听取他的意见。综合他的意见后,再向办案单位提交律师意见书,最终验证我的判断。也可以直接向办案单位提交律师意见书,用结果来验证辩护律师的判断。
4.归纳总结
即当一个事情办完后,归拢各方面情况,分析研究,得出有指导性的结论,用于指导下一次实践。
辩护律师的执业经验确实非常重要,需要不断学习、归纳和总结。当然,也不要迷信经验,不要形成路径依赖。世界上唯一不变的就是永远在变。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因素都有可能发生变化,所以老师傅也会遇到新问题,迷信经验是会吃亏的。
《孙子兵法》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意思是,战争中没有固定不变的规则,要根据敌我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制定合适的作战方案,以使战争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
同理,辩护律师办理每一件案子,都要兢兢业业,仔细阅卷,仔细分析,详细听取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适当调查取证,制定出合适的辩护方案。
不要因为同类案件办得多,经验丰富,而轻敌、偷懒。这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也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子。每一个案子都有其自身特点,都值得辩护律师去下功夫。只要功夫做到位,是一定会有回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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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