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不符,采购项目能否因此取消中标资格?
创始人
2024-10-21 15: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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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在一次由代理机构J公司组织实施的某单位“某镇志编写服务采购项目”中,供应商Z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竞标。该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共有五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定,确定 X公司为本次招标的得标者。但是,供货商 Z公司却否认这一点,并且表示怀疑。

质疑焦点

Z公司的主要质疑点在于,中标单位X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其主营业务——图书(志书)编辑并无直接关联。X公司的主要业务范围涵盖文化创意策划、摄像、会展、婚庆、企业管理、形象策划、文案策划、广告策划服务等领域。此外,Z公司还指出,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不得分包,因此认为X公司在本项目上存在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应取消其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

质疑处理过程

针对Z公司的质疑,X公司作为被投诉人收到了来自Z公司的质疑函。随后,代理机构J公司代表X公司就质疑事项作出了书面答复。然而,Z公司对代理机构J公司的答复并不满意,于是进一步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了正式投诉。

处理结果

当地财政部门对该投诉进行了调查,并最终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项目属于采购“镇志编写”服务,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项目。因此,关于X公司是否超范围经营的问题,当地财政部门无权作出认定。更重要的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未禁止供应商在其经营范围以外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前提是该供应商满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条件。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该决定还得到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有关规定的佐证。最后,由地方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 Z公司的申诉予以了拒绝。

结论

此案例反映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资质问题的重要性,同时也强调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对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要求。尽管供应商的经营范围与其参与的项目可能存在差异,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采购项目本身不属于限制经营范畴,则供应商有权参与投标并有可能成为中标候选人。这一案例为其他类似情形提供了法律指导和实践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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