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在微信班群中发表辱骂言语,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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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6 16: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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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家长在微信班群中发表辱骂言语,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微信作为社交工具,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不少的工作都在微信中处理。在网络世界中,我们就可以畅所欲言了吗?

01、案件详情

大张的儿子小张和大林的外孙小林为小学二年级同班同学。

2021年1月某日中午放学,大张在学校门口接儿子时用手指着小林并警告其不要欺负其儿子,一同在场接小林的大林遂指责大张不要辱骂其外孙,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后学校校长出面调停,双方各自回家。

中午12时许,大张在其儿子所在班的老师家长微信群(共107名成员)里@班主任反映中午其儿子被大林外孙欺负并被大林骂一事,随后班主任在群里要求家长们冷静,有事情先私下了解。不久,大林在班群发言,称大张“血口喷人”、“疯狗乱咬”、“人碴”等。

事后,大张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要求大林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等。

法院:被告必须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大林因大张就双方小孩在学校的行为而指责警告其外孙一事而发生争执,大林针对大张在老师家长微信群向班主任反映小孩被欺负一事后,在该班群上对大张发表的带有“血口喷人”、“疯狗乱咬”、“人碴”等侮辱性言语,属对大张人格的贬低和诋损,且该微信群有107名老师及家长成员,人数众多,造成了一定范围的影响,大林该言论损害了大张的社会评价,已对其名誉权构成侵害,故大林应在该班群中发表向大张赔礼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鉴于大林行为已构成对大张的名誉侵权,给大张带来一定的精神损害,故酌定大林赔偿大张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

最终,法院判决大林在班级微信群向大张发表致歉书,并赔偿大张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

案件来源: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02、法律分析

在微信群里骂人就要赔偿吗?

首先,我们要了解的是名誉权。很多人认为“名誉权”是非常抽象的权利,不像生命权、健康权一样好理解。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

在法律上,对名誉权的保护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怎么样算是侵害名誉权呢?一般而言,有两种方式侵害名誉权:侮辱与诽谤。

所谓侮辱,是指故意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而诽谤则是指因过错捏造、歪曲事实或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在上述案件中,大林言辞具有侮辱性,对大张的名誉造成了侵害。可能有人会疑问,为什么不是侮辱罪?

两者情形非常相似,侵害名誉罪是属于民事侵权,侮辱罪是刑事犯罪,情节更为严重,危害后果也很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其次,在多少人的微信群里骂人属于侮辱呢?

很多人说要几十人、几百人,但是我们要注意,在法律上的规定是“公然”。简单来说,就是在双方之外还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侮辱他人。如果是两个人私聊对骂,他人不知道,这就不算是侵害名誉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造成侮辱诽谤。

所以,不管是微信群还是私聊,都不要过于言词激烈,侮辱他人。

最后,关于精神赔偿抚慰金。

在本案发生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将《解释》进行了修订,《解释》第四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3、End

《宪法》赋予公民享有言论自由。但自由是相对的,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违反宪法中的其他内容,包括颠覆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政权制度;损害宪法所赋予的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或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故意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等。

在人人皆媒体的网络时代,我们在发表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文明对话、理性表达。故意侮辱诽谤他人的,轻则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重则拘留或者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编辑:众众

审核:邱邱

法律审核:小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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