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下午,青岛逆行女打人事件有了最新进展,全文如下,大家可直接忽略,一步到位往下拉到底:
9月3日,青岛公安发布“王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案件的情况通报。通报称,近日,青岛市崂山区“王某驾车逆行辱骂殴打他人”案件引发公众关注,青岛市公安局成立工作专班,依法进行了核查。
“逆行插队打人事件”发生于8月28日13时许。据青岛崂山区警方此前通报,38岁的女司机王某驾路虎车行至崂山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时逆向行驶,因对向正常行驶的26岁男司机林某某未对其让行,王某下车对林某某进行辱骂、殴打。
这次的《情况通报》落款单位是青岛公安,但事发地在青岛崂山区,这个通报显然是“提级”发布了,不“提级”发布也对不起波涛汹涌的民意民情啊。说实话,这个通报网民并不买账。
在该《情况通报》中最亮眼的当数寻衅滋事的解读:“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该案件系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平心而论,认真阅读通报,你会感觉青岛公安这次的通报还是很接地气,很有专业水准的,几乎把网上所有热议事项进行了解读,而且解读是有板有眼儿,足见这次的调查研究下功夫了,敷衍了事是写不出这个通报的。但出家人不打诳语,俺对逆行女不构成寻衅滋事是不完全赞同。
不赞同通报同时,笔者也必须说,值得表扬的是,青岛公安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把不构成寻衅滋事的法律依据摆到台面上了,而不是含糊其辞,从这个角度说,通报也可见青岛公安的敞亮。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寻衅滋事见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对照(一)-(三),逆行女确实不够寻衅滋事,但第(四)呢?不急着说。
再看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该条款的(一)情形,和逆行女有相似相通之处,逆行女有随意殴打他人情形。(二)(三)(四)情形和逆行女无涉。再接着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寻衅滋事罪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对照以上条款,逆行女打人事件造成的后果是受害人轻微伤,未达到一人以上轻伤,也未达到二人以上轻微伤,同时受害人非“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而是彪形大汉,所以基本上、大体上也不构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的寻衅滋事罪了,这个我信。
还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是否对应逆行女呢?回答:不是。《寻衅滋事罪解释》的“多次随意殴打”通常指不在同一个时点,逆行女殴打男司机的行为发生在一个时点上,虽说存在多次的掌掴、击打,但仍属于一次殴打行为,不能以多次击打的动作来认定“多次随意殴打”。
但逆行女的屡屡掌掴、击打行为难道不符合“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的寻衅滋事罪?我个人认为还是有点靠得上的,甚至说不是“有点”,而是“很大可能”。
当然了,青岛公安掌握的信息肯定比我全面,来龙去脉比我更清楚,如其结合方方面面综合研判不构成寻衅滋事,我倒也是理解。毕竟寻衅滋事相对比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比较抽象,被广为诟病“口袋罪”,在此生态下,也不宜宽泛认定。
由此我们可向前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是否适合逆行女“?这个不能轻易认定的,”口袋“不能随意张开。其他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的,则以其他条款来框定,本次逆行女殴打他人直接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行为予以处罚了,就不需要定一个相对笼统的寻衅滋事了。
最后我简单归纳青岛公安对逆行女认定不构成寻衅滋事的背景因素——逆行女的行为是滋事,没有寻衅——而是缘起行车纠纷。
信通报,这也是最终通报;不信通报,这也是最终通报。信不信,随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