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褪色笔写借条逃债?法院判了
创始人
2024-08-21 13: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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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宝鸡的欧先生碰到一件蹊跷事儿,自己借钱给别人,对方写了借条,当欧先生等待对方将借款还清时,却发现借条上的关键内容居然凭空消失了,借款人不但没有还钱,还称对此不知情。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钱还能要回来吗?

  熟人借款不还,借条字迹消失

  债权人将其诉至法院

  据借款人张先生说,2018年,他向欧先生借款10万元并以本人名义出具借条,这10万元是他当时替朋友秦某借的。没过几天,张先生称自己资金紧张需要用钱,又向欧先生借了3万元,并在原先10万元借条的基础上补加3万元

  然而欧先生则说自己并不认识秦某,两次借款的钱都给了张先生,均为现金,没有通过银行汇款。欧先生说,后续张先生并没按约定时间还款。经过多次沟通:

  2021年6月1日,张先生向欧先生归还3万元,并提出更换借条。

  6月3日,张先生为欧先生提供更新后的10万元借条,欧先生将原始借条归还张先生,但留存有复印件

  据欧先生回忆,重新书写借条时,张先生自带签字笔的字迹颜色与常见的其他签字笔的字迹颜色不太相同

  欧先生继而提出让张先生换一支笔继续书写,于是张先生使用欧先生提供的签字笔在借条上签名“张华某”

  为了确定张先生借款的事实和还款时间,谨慎的欧先生还要求张先生再书写还款协议一份

  张先生使用他提供的签字笔书写了还款协议的具体条款,但在最终签名时,张先生又使用了自带的签字笔

  此次书写的借条和还款协议中,张先生的五处签名均有一字与其真名同音不同字,但欧先生当时并未在意。

  没过多久,欧先生发现:借条内容完全消失,仅余一个签名;还款协议内容还在,但缺少签名

  面对欧先生的追问,张先生始终称自己不知情,虽表示会归还借款,此后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还款。无奈之下,欧先生将其诉至法院。

  一审被法院驳回

  债权人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欧先生向法院提交了原始借条(13万元借条的复印件)及后来新签的还款协议,诉讼要求张先生清偿借款10万元及利息6237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张先生则表示,双方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欧先生主张利息无依据,并且他本人仅借欧先生3万元,已清偿完毕,借条已收回,他与原告之间借贷关系已终止。

  一审过程中,被告张先生表示,还款协议中的名字与自己的名字不一致,还款协议也非自己书写,同时向法院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

  而原告欧先生则表示,借款人从始至终只有张先生一人,根本没有所谓的秦某,并认为张先生一开始就打算通过褪色笔和假签名等手段逃避债务。

  一审中法院认为

  欧先生在仅收到3万元还款,且仍有10万元及利息未归还的情况下,就将借条退还给张先生,与常理不符;

  同时,欧先生作为出借人,在看到还款协议上签名为“张华某”而非张先生真名时,并没有进行纠正;

  且在2021年发现署名褪色后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于常理不符。

  其应对还款协议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不过,欧先生并没有就此举证,所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欧先生的诉讼请求。出借人欧先生认为,这是借款人设下陷阱,故意破坏借条等关键证据,逃避债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出借人认为对方设陷阱破坏借条证据

  法院利用“同一性鉴定”确认借条真实

  在二审上诉中,欧先生除了上交有张先生签名而无具体内容的借条外,还提供了2018年10月2日他在某银行的取款凭证。对于一审中法院提出的欧先生未及时对署名褪色后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行为,欧先生称是对方利用了自己对对方的信任。

  二审期间,法官三次组织上诉人、被上诉人到庭开展二审调查,重点围绕欧先生提供的借条和还款协议上的字迹是否为张先生所书写的问题展开工作。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杨旭东表示,因为原始借条只留存有复印件,所以造成一种法律上的认定的困难,达不到法律所规定的高度盖然性的结果。

  在法官的建议下,欧先生决定对借条上的字迹申请司法鉴定,但因缺少一定数量的检材,无法通过常规笔迹鉴定方法作出鉴定;若通过技术手段恢复有关证据上褪去的字迹,会耗费更大时间、精力和费用。

  最终,经过不断和鉴定机构沟通,司法鉴定部门采用了“同一性鉴定”的思路。最终确认,字条和还款协议中张华某签名与原始借条上张先生签名均为同一人书写。

  因张先生认可原始借条的真实性,也就证明了字条和还款协议确系张先生本人书写。

  同时,原告欧先生提供了与被告张先生间数年来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了原告将10万元已实际支付的真实性。

  最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判决结果有误,应该改判,判决张先生在判决书生效之日十日内归还欧先生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案件受理、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均由张先生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案件依法审理和正常的司法秩序,引起额外的鉴定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应受到惩罚,决定对被上诉人罚款1万元。被上诉人收到处罚决定之后,没有提出异议并及时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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