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北京的金先生在一场足球友谊赛中,因为对方球员的犯规动作而受了伤,随后他将这名球友告上法庭。踢球犯规致人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球友犯规致一人骨折
责任划分双方各执一词
事发时,原告金先生作为进攻方,准备带球进攻时,被告出脚断球,导致原告重心不稳摔倒在地。赛后,金先生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右手第三掌骨骨折并自费进行了手术治疗。
△画面中身着竖条纹球衣的球员为原告金先生,红色球衣的是被告杨先生。
原告金先生认为,自己手部受伤是因为对方做出了犯规动作,踩到自己的脚,导致自己摔倒后受伤。因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原告代理律师田女士表示,被告在拦球时右脚踩到原告的右脚,当时原告是发力状态,右脚被踩住后无法收力,导致其因惯性向前摔倒。因此,原告受伤是因为被告违反了足球规则。
被告杨先生表示,足球比赛本身就有风险,他也曾因踢球骨折过,不能因为受伤就追究对方的责任。事发时,他做的是常规防守动作,不是恶意犯规,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那么,原告受伤究竟由谁来担责?
法院:本案适用自甘风险条款
被告行为并非针对原告身体
法院审理认为,足球比赛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此本案应适用自甘风险条款。
根据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又被称为是自甘风险条款规定)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而受伤的,受害人不得要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那么,被告对损害发生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威表示,评价被告行为时,要对被告的主观状态进行判断,综合考虑比赛的固有风险以及被告动作的意图、幅度。
通过分析比赛视频,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受伤是因被告断球这一行为所致,但被告杨先生的行为是为了争夺足球的控制权,并不是针对原告的身体。而且,违反体育规则或者犯规,并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故意或是重大过失。
除了分析被告的动作和主观状态,法院认为,双方的竞技水平也是考量因素之一。“作为业余爱好者,被告不可能精准控制出脚的力度、角度和方向。此外,原告的倒地动作也与受伤有一定关系。”刘威说。
另外,虽然原被告双方都是业余足球爱好者,但两人都经常参加一些友谊赛。法院认为,两人对足球比赛存在的风险应该是了解的。
法院判令被告无需担责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综合考虑足球比赛固有的风险、当事人的技术水平、被告的动作意图和幅度,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摔倒受伤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4月22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6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自甘风险条款的设定,目的就是鼓励文体活动参加者在竞技规则允许范围内合理对抗。既保障参加者的基本权利,又保障文体活动的有序开展。
类似责任判定的例子也不少
有一位打篮球的市民
也是在球场上因身体接触受伤
随后受伤者将致其受伤的告上法院
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不相识的许先生等在公共体育场打篮球。在许先生上篮时,其手臂直接撞到张先生的鼻子上。后张先生到医院治疗,诊断为鼻骨骨折,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用一万余元。张先生认为,在打篮球过程中,许先生已经构成严重犯规,即体育篮球中的技术犯规或违反体育道德,应赔偿张先生因受伤花费的医疗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自愿组成比赛队伍,应预见篮球比赛具有潜在危险。现张先生在篮球比赛中受伤,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许先生对其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张先生请求许先生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作为文体活动的参与者,一定要充分了解所参与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结合自身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综合央视新闻、延边政法、天津高法等
编辑:雷彬实习生:谭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