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宝马中国退出价格战”之后,主力车型以缩减优惠幅度的方式上调实际售价的操作成为常规,传闻称个别车型在提车时被要求加价3万元;目前终端售价出现上涨的主要车型是宝马i3、iX3和3系,这些车在六月份的时候确实有相当大幅度的优惠,i3的门槛价一度低于18万元。
而在宝马汽车改变销售策略之后,整个3系列再没有“1字头”的售价,全部恢复到“2字头”;可是既然车主是在低价格阶段签订购车合同,现在部分宝马4S店单方面涨价,这样的做法难道不违反合同法吗?只要双方签订的是“定车合同”则有法律效力,定车和订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定车是受保护的;并且定金一旦被收取则门店需要按照约定安排交车,车企也需要排产,单方面违约则需要按照定金的两倍对买受方进行赔偿。
算上双倍定金的话,似乎宝马汽车门店没有必要对已定车的订单上调售价。
除非早已留下了漏洞,也就是可以因涨价免责。
而网传的一份宝马汽车“定车合同”里确实存在漏洞,4S店单方面涨价也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参考下图。
重点可不是红圈里的内容,而是“备注”里的内容。
关键点:
这才是重中之重,甲方指买家,乙方指门店;只要生产商(车企)对车辆的技术、型号或配置进行调整,哪怕只是微调,那么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即可单方面取消合同,当然甲方也是可以单方取消的。
一旦有了这一个前提条件,那么只要生产商对争议车辆进行配置的微调,此时不论甲方愿不愿意接受调整后车型的新售价或愿不愿意取消合同,乙方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取消;所需要承担的也无非是以原额退还定金而已,是没有损失的。
“定车合同”里总会有一些附件条款,在这份合同里标明为“备注”;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的时候往往不会仔细阅读合同细则,可是4S店则会注意所有细节,在汽车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且周期难以确定的阶段里,这样的附加条款几乎是必然的。所以此次宝马汽车门店单方面的拒绝交车可能不会有任何结果,已定车的准车主也几乎不可能拿到双倍定金的赔偿,只要合同中有上述备注内容,任何一方单方面取消合同都是被允许的。
当然这样的做法确实显得没有风度,尤其是对车企而言,作为车企遇到这种情况应当更多的约束经销商并保护准用户才对,否则很有可能造成订单流失;但是这一次是宝马汽车面对价格战做出了艰难地决定,4S店只是被动的面对新决定而做出相应的调整,那么责任究竟在哪一方也就不难判断了。
在现阶段里选择“降量保价”的方案能否取得成功还有待观望,此时即便是合法的单方面取消合同也只会让宝马汽车的第三季度更加艰难,所以还是安抚好准车主、以合同价正常交车才是明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