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案件“火”上热搜。该案件中,刘某是一名冷菜厨师,因跳槽到另一家餐饮公司,被原单位起诉违反竞业协议,向他索赔十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竞业限制究竟是何方神圣?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本意为防止董事、经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再回到案例本身,冷菜厨师刘某是否属于以上三类人员?根据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的相关信息,刘某仅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冷菜厨师,从事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常规冷菜的制作,如此职位也需签订竞业协议,是否太过离谱?
纵观近年来有关竞业限制的相关案例,除了冷菜厨师,普通推销人员、客服人员、汽车修理工、美发师、推拿师等诸多岗位的工作人员都曾因其被诉诸法庭。
这不得不引人深思,竞业协议,是否在发展中“变了味”?
很多企业不论职位高低,一律要求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除了确有保密需要的企业,还有很多企业实际是把“竞业协议”当成防止员工跳槽、降低人员流失率的工具,用高昂的赔偿金和漫长的失业期把员工牢牢圈住,让员工不敢跳槽。让原本对员工和企业双向约束、双向限制的竞业协议,变成了只对公司有利,却一味压榨、桎梏员工的“霸王条款”。
在刘某案例的审判中,法院判决驳回了其公司的诉讼请求。可是在我们没有关注到的其他案例中呢?有学者梳理400余份竞业限制纠纷案的判决书发现,竞业限制义务主体有79%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其中77%是基层岗位员工。试想,如果刘某并非冷菜厨师,而是办公楼内的普通职员,官司裁定的难易程度可想而知。
要想让竞业协议回归“本味”,真正对企业和员工起到双向限制的作用,还得从法规完善出发。进一步厘清竞业限制的主体,明确竞业限制发生的场景,对竞业协议进行合理性审查,界定商业秘密的范畴。让竞业协议能够在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平衡,回归“本味”。
作者:暴仁婕
来源:黄河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