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在小区内散步,被未束牵引绳的金毛犬惊吓摔倒受伤,鉴定为伤残十级。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蔡某某作为金毛犬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老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1万余元。
据了解,原告彭某某已年过八旬,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4年11月23日21时50分左右,彭某某随其女儿在小杨公桥某某小区内步行回家,在行至小区内5栋与2栋住宅楼前方的小娱乐场步道时,因被告蔡某某饲养的未束牵引绳的金毛犬向原告奔跑而受惊吓摔倒受伤。
▲资料图
彭某某受伤后,于当日23时左右,被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中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2天。出院诊断为:中医诊断为骨折病(气滞血瘀证);西医诊断为股骨粗隆间骨折、频发性房性期前收缩。
事发次日,彭某某亲属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昨晚因狗打架追逐,将报警人母亲绊倒,目前与狗主人均在沙坪坝中医院,需民警定责协商处理。”民警随即到达沙坪坝中医院了解了相关情况,并建议双方就伤者费用到派出所调解或者走司法程序。
在本案中,被告为朱某、蔡某某两人,均为小区住户,朱某饲养有边境牧羊犬一只,蔡某某饲养有黄色金毛犬及白色小型犬各一只。事发当晚,朱某、蔡某某分别带自己饲养的犬只到小区内5栋与2栋住宅楼前方的小娱乐场让犬只玩耍。此时,朱某与蔡某某均未对其饲养的犬只套束犬牵引绳。
法院委托了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对彭某某的伤残等级、后续整疗项目、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司法鉴定。今年5月13日,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彭某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诊疗项目为内固定装置取出术,护理时限评定为150日,营养时限评定为150日。
法院认为,庭审查明的证据显示,蔡某某将其饲养的金毛犬带至公共场所,该犬只在未牵绳的情况下,奔跑到从小区通道正常行走路过的原告彭某某附近,导致彭某某受到惊吓摔倒受伤,蔡某某作为金毛犬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目前证据不能证明朱某所饲养边牧犬同时对原告造成了惊吓。原告伤后接受采访时也自述系受到黄色大狗的惊吓。
因此,法庭难以根据被告蔡某某的单方陈述,认定被告朱某应当承担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朱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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