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更强的法治力量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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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2 06: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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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人格权纠纷案。2023年6月,求职者张先生通过大亚湾某公司三轮面试后,收到明确标注基本工资1.3万元的《录用通知书》。在按要求提交原公司离职证明、体检报告后,张先生满心期待准备入职,不料在办理入职手续当日,公司人力资源部发现其右手手指存在陈旧性伤残(系幼时鞭炮炸伤所致),当即要求其“回家等通知”,当日下午即以“不适合岗位”为由取消录用。法院依法判决,涉事企业赔偿求职者工资损失3.9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羊城晚报》3月17日)

  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就业促进法更直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然而,现实中,残疾人在融入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特别是在劳动就业上,常常遇到一道无形的“隔离墙”。比如,有的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招聘广告,其中毫无掩饰地夹带“不录用残疾人”等存在歧视残疾人内容;有的企业虽然没有在招聘广告中直接表明态度,却在实际招录中“一票否决”;还有的企业为了将残疾人拒之门外,“鸡蛋里挑骨头”,随便找个很牵强的理由,就把条件符合的对象排除掉。

  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固然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更需要通过司法、执法等活动,保证这些富于善意的法律法规落地有声。回到这起劳动纠纷,法院根据法律认定用人单位在未事先告知特殊身体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对通过正常招聘流程的求职者实施差别对待、反悔拒录,构成对平等就业权的侵害,设置了醒目的司法保护红线。不仅如此,媒体报道了一些类似案例,不少身有残疾的求职者,因为法院的鼎力支持,获得了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残疾人不是社会的拖累,他们也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保护残疾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既是对残疾求职者强有力的经济支持,更释放出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强烈信号。面对败诉的结果,存在歧视行为的企业应当检讨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上的缺失。身有残疾的求职者也应当增强法治意识、维权意识,勇于通过诉讼等渠道争取合法权益。

  欧阳晨雨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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